事关养老保险!成都人社局辟谣
7月10日,成都人社局针对近期有关养老保险热门谣言发布了权威辟谣信息,及时为民众澄清谬误,还原真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辟 谣
并不是!无论是以职工身份,还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待遇计发办法是相同的。养老金待遇是根据缴费基数、缴费年限、退休时养老待遇计发基数等,按照统一公式逐一计算的。
因此,无论是随单位参保,还是个人身份参保,在缴费基数、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等因素相同的情况下,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是一样的!
简单来说,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领取的养老金越高,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由单位办理职工参保;未在单位就业的,都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
辟 谣
不会白缴!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不会因为中断缴费、更换工作、更换居住城市而清空个人账户、缴费记录和缴费年限。若是参保人中断养老保险缴费,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记录保留在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待再次参保后,前后缴费年限将累计计算,原缴费记录不会清空。
并且,换城市工作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无缝衔接”!把在原工作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到新工作地后,大家的每一段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都可以合并在一起,等到退休时,养老金一分都不会少。
辟 谣
养老保险一次性趸缴是要分情况的!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情形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2011年7月1日之前(《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初次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可延长缴费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满15年后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
情形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2011年7月1日之后(《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初次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应继续按月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
情形一:本市户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年满60周岁但缴费不足15年,可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后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
情形二:年满60周岁户籍从市域外迁入本市的,属于这种情况的人员,须满三年才能办理初次参保,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后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
那些所谓“有门路花钱帮您一次性缴够社保费”的谎话,千万别信!
辟 谣
可以领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此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保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能正常享受医疗待遇。
大家需要注意下,若是出现以下情形,将会停发失业保险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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